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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化名)和李先生(化名)两人计划一起举办一所幼儿园,在设立的过程中,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到公证处办理联合办学协议的公证。
于是张先生和李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联合办学协议的公证(联合办学协议公证属于其他合同(协议)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张先生和李先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联合办学协议,确定两位当事人均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一、办理其他合同(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号文件:
(一)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