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日前,市民李某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要求继承其因车祸先后去世的父母的遗产。经询问,李某的父母均是独生子女,同时李某也是他父母的独生子。李某的父亲于2023年4月死亡,李某的母亲于2023年3月死亡,两夫妻遗留有宁波的房产3套,上海的房产2套以及存款、股票等财产若干。李某的爷爷健在,李某的奶奶先于李某的父亲死亡,外公、外婆均先于李某的母亲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李某父母的上述遗产继承人系李某及李某的爷爷。2024年9月,李某与其爷爷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李某提出,其与妻子目前处于离婚诉讼中,询问由其继承后是否会与其妻子发生关系?本公证员告知,李某的父母死亡时间系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如由李某继承,那么李某继承所得系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某从其父母处继承的财产,是与妻子共有的。李某和爷爷得知后非常的不理解,表示绝对不同意!
公证员见状,告知李某,由于李某的父母生前没有遗嘱,如果李某要继承,那么继承所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可避免,但爷爷也是遗产继承人,并且由于李某的母亲先于李某父亲死亡,根据法律的规定,若果李某放弃继承自己的部分,则爷爷是可以继承到上述全部遗产的。
本案中,李某父母的遗产最终由爷爷全部继承,并且爷爷还在继承上述遗产后,连同自己的多年积蓄一同在公证处立了遗嘱,确保自己百年以后,孙子小李能得到他的所有财产。
其实,有这种误解的大有人在,很多父母都认为,我们家孩子是独生子女,又没有兄弟姐妹,还写什么遗嘱呢?其实不然,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并且继承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同本案中的李某一家,如果爷爷也先于李某的父亲去世,那么李某恐怕就只能接受父母的遗产变成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分割这一事实。
公证员说:
遗嘱是保障合法权益和财产有效传承的重要方式。只要立遗嘱人符合立遗嘱的条件,办理遗嘱,越早越好,切不可等年纪大了表达受限才想起办理遗嘱,意外的来临从不预约。遗嘱是可以撤回、变更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分配,并通过公证处为遗嘱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把关、负责,确保遗嘱能在百年之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财产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