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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洱公证处的公证员办理了两起特殊的委托公证。
王女士称:王女士的丈夫李某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李某的案件包含民事赔偿,但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长久未使用导致信息未更新,所以该银行账户已被银行锁定。现王女士为了支付民事赔偿款项和律师费用,需要支取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所以王女士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玉洱公证处办理服刑人员李某的委托公证。
杨女士称:杨女士的丈夫何某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何某名下有房产两处,现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售上述两套房产,所以杨女士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玉洱公证处办理服刑人员何某的委托公证。
公证员详细了解两位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后,认真向两位当事人解释,到监狱会见服刑办理公证的,必须经监狱同意,同时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银行账户信息、刑事判决书、罚金等单据,确定可以由两位当事人分别代为提出委托公证申请。
公证员代拟了委托书,并与两位女士反复确认委托书内容后,将工作联系函及公证文书等相关材料一并邮寄给监狱狱政科,等待狱政科审核后答复。
考虑到两位女士急需公证书且临近国庆节放假,在与监狱狱政科工作人员充分沟通后,公证员申请在国庆节前的同一上午不同时段会见服刑人员,并及时将会见时间等情况反馈给两位女士。
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会见两位服刑人员,核实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后,两位服刑人员确认公证文书内容后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会见当日下午,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公证服务,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虽然服刑人员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仍然合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公证人员依法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一方面保障了服刑人员申请公证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受托人可以顺利办理相关的委托事项,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