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意定监护公证,我的余生我作主

时间:2024-11-22 14:09:26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家住南京大厂的刘大爷与妻子共育有二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小女儿远嫁他乡,只有每年春节才会看望他一次,小儿子与刘大爷关系一直不和。前不久,刘大爷的房子被小儿子以各种借口出售,目前无房可住,只能和长子刘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照顾。刘大爷担心将来哪天生病不省人事,无法自理时,没人敢为他做主,导致没人照顾他。于是,前往南京公证处寻求能解开他心结的方法。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根据刘大爷与刘先生的真实意愿,为他们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协议约定,刘大爷指定长子刘先生为其意定监护人,在刘大爷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行为时,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他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意定监护公证,我的余生我作主

01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最信任、最恰当的人或机构,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指定其在自己失能失智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并代理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02跟谁签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预先对自己未来监护内容的一种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保障自主选择权,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其最直接的作用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未来自己失能时的监护人,并且该监护人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约束,也不受是否有亲缘关系的限制,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机构,如居委会、养老院,既可以是亲属,还可以是非亲属如朋友。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意定监护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意定监护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