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12月的一个冬天,一位韩国女孩敲开了我处综合业务部部长陆瑶公证员办公室的门,她表示自己会说中文,并告知陆瑶公证员她的父亲已在韩国过世,生前曾在无锡购入一套房产,登记在她父亲一人名下,应该如何处理。
01
· 案件回顾
经陆公证员详细询问她的家庭情况后,得知其父亲李某的父母都已先于李某过世,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都是初婚,父母婚后共有两个孩子,就是她和哥哥。陆公证员询问其父李某生前是否立过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其表示都没有,并告知陆公证员其家庭内部已经商量好,因为她曾在中国读书,精通中文,所以家人都希望将中国的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再由她进行出售。
根据韩国女孩提供的情况,陆瑶公证员为其制定了详细的继承方案,并让其与家人在韩国准备相关材料并需要经过韩国方面的公证及海牙认证,同时公证员还主动与韩国女孩互加了微信,韩国女孩回到本国后,依然可以随时向公证员咨询继承法律问题,为其后续办理公证手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024年8月,韩国女孩在将相关材料通过微信发给公证员审核通过后,买好机票与哥哥一同来到了中国。由于韩国女孩的哥哥不通中文,也不精通英语,为更好还原办理过程固定其意思表示,公证员将办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办证当天,韩国女孩和哥哥就返回了韩国。11月中旬,他们再次来到中国,领取了公证书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02
· 案例分析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法定继承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一为涉外继承关系,二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涉外继承关系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相互独立,不可混淆。故在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时,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遗产分配问题与夫妻财产权属问题,公证员应当予以区别并分别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案涉遗产系位于我国的不动产,故本案的继承关系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经询问当事人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与配偶刘某之间并未就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进行过约定,故本案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当适用二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即韩国法律。公证员通过对韩国相关法律进行检索查询,查明根据《韩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之间未就财产另行约定的,其财产关系依民法典之规定。此法条与我国法律之规定具有相似性,即夫妻财产的意思自治优先原则,经核实,刘某表示其未与丈夫李某之间就案涉遗产进行过夫妻财产约定。故根据《韩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一方于婚前所有的固定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故案涉遗产应当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
由于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某的配偶、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李某遗留在中国的不动产,综上所述,该不动产由李某的女儿继承。出具继承公证书后,本处通过一体联办为当事人办理了新的不动产证书,将案涉遗产登记到被继承人女儿一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