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保管服务解决遗嘱“私密性”

时间:2024-11-28 17:16:17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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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证员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申请,对方表示,自己的年事已高,想立个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给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自己长期和子女在一起居住,他不想自己的遗嘱公证书带回去以后被子女知晓。所以找到公证处帮忙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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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为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公证处不仅有遗嘱公证,同时还有一项公证服务——遗嘱保管。

遗嘱公证书出具后,为了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被其他亲属提前知晓,公证处可以为其将遗嘱保管在公证处。当事人取得一份遗嘱保管证书,证书内仅有保管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保管证书编号等,关于遗嘱内容均不做记载,这样就可以解决当事人担心遗嘱内容泄露的后顾之忧。

专业提示

通过遗嘱处理身后事,能够有效预防纠纷,和谐家庭关系。

由于遗嘱的私密性非常强,立遗嘱人一般不愿意太多人知晓遗嘱内容,所以生活中多由立遗嘱人个人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但如果存放不当,可能导致遗嘱内容泄密或遗嘱实物遭受自然侵蚀、篡改、破坏、丢失、盗窃等情形发生,给立遗嘱人带来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和烦恼。

遗嘱保管事务是指公证机构依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提交的遗嘱进行密封、存放、相关信息备案,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提供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等一系列服务的公证事务。可以在兼顾遗嘱的私密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又确保遗嘱最终能真正落地。

法律法规依据

l、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后成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在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所有权转移,生前仍属遗嘱人所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