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李先生来到我处,向公证人员咨询离婚财产的问题。
李先生称其和前妻王女士2019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离婚时双方只口头约定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在离婚协议里并未明确约定。
现李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准备将上述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银行告知李先生,因为该房屋没有明确约定归属,所以不能办理贷款。
李先生又去离婚时的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离婚档案在离婚后就没有办法再补充或变更了,建议他去公证处咨询下。
/ 离婚财产补充协议公证 /
公证员向李先生了解完情况后表示,这种情况是可以在公证处通过办理离婚财产补充协议公证来解决的。
由于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所以需要李先生联系前妻同意后,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的产权证书一起来前往办理。
同时,公证员根据两人的情况,提前将协议的大概内容拟出来,让李先生发给银行确认是否符合要求,以便公证效果一步到位。
下午刚一上班,李先生就和前妻一并过来了。公证员审核两人带来材料后,为两人办理了离婚财产补充协议公证。拿到公证书提交银行后,李先生很快通过了银行的贷款审批手续。
/ 公证员说/
关于离婚财产问题,是公证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咨询。很多人离婚的时候都是一时冲动,很多事情没有想好具体怎么约定、以什么形式约定,导致遇到要实际处理的事情时,才发现困难重重。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为了幸福,因此一个完备完善的离婚协议更有助于两个人进入一个更好的人生阶段。
/相关法条 /
01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02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