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王某、张某到公证处咨询,称他们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某小区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双方于2023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遗漏了上述房产的归属以及债务的约定,后张某再次购房时,无法按第一套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王某、张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补充财产协议。
公证人员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虽然离婚了,但在离婚时应当对双方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做出约定,未约定的,可以签订《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房产的归属及债务的承担。后双方协议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并由其承担剩余的按揭贷款,女方不承担债务,也对上述房屋不主张任何权益。双方承诺因离婚所引起的上述房产物权及债权债务的变更会向借款银行以及借款保证人告知,并保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物权及债权债务的变更手续,如需女方配合,女方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和债务变更,《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之后需按约定实现物权转移,后男女双方凭借《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公证书办理了产权及债务变更。
办理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公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3、离婚时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公证处在办理协议书公证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要件,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