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案例一
当事人Y先生持有母亲Z女士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公证手续。原来,Z女士与其胞弟Z先生生前共同拥有一处房地产,并就该房地产中其本人所依法占有的份额订立遗嘱,在其死亡后由Y先生一人继承。现Z女士与其胞弟Z先生均已死亡,Y先生欲完成继承上述房地产份额后,待Z先生的子女同样完成对Z先生占有份额的继承手续,再向Z先生的继承人购买Z先生部分份额,从而将全套房地产变更到其一人名下。
我处受理Y先生的遗嘱继承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据程序规定通知Z女士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前来了解有关情况。经过确认,Z女士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示自己对母亲所订立的遗嘱没有异议。我处依法为Y先生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Y先生顺利完成对母亲遗留房地产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在Y先生联系Z先生的子女后,却由于Z先生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得知存在上述遗产后,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导致Z先生该份额房产目前仍无法完成继承手续。
案例二
A女士生前就其本人名下的两处房地产分别订立公证遗嘱:在其死亡后,一套由其儿子B先生继承,另一套由其女儿C女士继承。然而,在A女士去世后,B先生却将C女士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分割A女士的全部遗产。原来,由于A女士生前订立的遗嘱仅涉及其名下的房地产,并未涉及存款部分;子女们对A女士遗留存款的数额以及如何处置产生异议,并对A女士的身后事安排意见不统一。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继承A女士遗留房地产;而在认定A女士遗留存款数额的基础上,法院认为遗产的处置方式及A女士的身后事安排系家庭内部事宜,并判决其子女作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A女士遗留存款。
传统上,人们往往对“身后事”有所忌讳、避而不谈。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财富积累不断增加,奋斗一生的老人们留下了房、车、钱、股票、珠宝以及诸多不同权益。老人们本想着是留给儿孙们过好日子,没成想,最终却可能成为子孙们为分家产而对簿公堂,导致心悲家散、反目成仇的导火索。所谓“家和万事兴”,随着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越来越多,许多老人也开始转变观念,产生了订立遗嘱的想法。
前述案例表明,订立遗嘱并非是豪门标配,而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基本意识。订立遗嘱能够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让财富传承更有智慧,让家族氛围更显温馨!总的来说,订立遗嘱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养老保障,同时能够充分体现立遗嘱人本人的自主意志;二是能够避免由于发生不可预知的意外,分割遗产时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导致家族财产流失;三是能够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即使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受益人仍然能够有效获得法院支持。
《民法典》一共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在内容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规定。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遗嘱日后的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人精神状况不良、见证人不符合规定、遗嘱内容存在歧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但相比于其他形式,公证遗嘱在服务专业性、制作规范性、法定证据效力等方面仍享有优势。公证员能够根据不同需求,指导当事人准备材料,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公证遗嘱小提示
1、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公证遗嘱,通常需要提供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关系凭证、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等材料。
2、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遗嘱涉及的财产不限于房地产、车辆、存款等传统形式,还包括公司股权、合同权益、证券基金等。
3、有遗嘱公证需求的一定尽早办理。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能清楚明确表达自身意愿;一旦出现无法表达的情况,是不能办理遗嘱公证的。因此,为避免因身体原因出现不能办理的情况,应当早办理、早安心。
4、订立遗嘱后,不影响财产出租、出售,立遗嘱人仍然可以撤销或变更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正是因为立遗嘱人的想法可能发生改变,在立遗嘱人去世、公证遗嘱生效后,受益人需要申办遗嘱继承公证,由公证处向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核实是否有其他遗嘱、对遗嘱是否有异议等情况,以确认遗嘱效力。
5、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即“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