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以案普法
张一(化名)来到岳池县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继承其姑姑张甲(化名)遗留的房产。
张一向工作人员叙述:我姑姑张甲于10年前去世了,她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因为她生前没有立遗嘱,我当时想继承该房产,但是没有继承权。这么多年来房子是我一直在居住,但未办理过户,心里一直不踏实。我想了解一下现在可以继承该房产,办理产权过户吗?
经我处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张甲终生未婚且无子女,张甲的父母早故,张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死亡多年,连唯一的哥哥(张一的父亲)也先于张甲去世了。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于当时民法典未颁布施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一不是张甲的法定继承人,故张一不能继承张甲的房产。
经工作人员告诉张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一作为张甲的侄儿,是可以继承其姑姑张甲的遗产的。经我处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张一解释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并告诉他可以申办继承公证。
张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办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其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由于民法典中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张一通过办理继承公证,顺利的继承了其姑姑张甲的房产。
法条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