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准确适用和查明域外法律 为香港同胞一站式办理境内不动产继承公证
承办公证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李青
1、案情回顾
中国香港居民安先生在一次出差中,因突发疾病,于2023年6月在澳大利亚去世。其父母仍然在世,还有配偶和两名刚刚成年的子女,全家均为香港居民,一直生活在香港,没有来过内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接到其配偶张女士的求助,称安先生在北京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购买过一处北京的不动产,但自己仅知道大概地址,房本从未见过。安先生还留有一些银行存款,却也是只知道在哪个银行,不知道数额和密码。
安先生父母年事已高,两个子女一个刚满18岁,还在高中就读,一个也才19岁,是在校大学生,张女士自己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也没有办法来大陆办理继承手续。因对内地的法律、政策都不熟悉,也无任何财产凭证,特向公证员询问,该如何处理安先生继承事宜。因继承人、被继承人均为香港居民,且被继承人死亡地点为澳大利亚,涉及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判断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为了给香港同胞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长安公证处积极发挥“桥梁”作用,联合两地律师、公证人为继承人张女士设计了“委托+继承+代办”全套法律服务方案。由内地公证机构和律师在不同事项中分别担任受托人,联合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以及第三方域外法律查明机构,互相配合,最终实现了张女士不用亲自到内地,即实现了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过户。
2、公证过程及结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要熟练掌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首先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有关条款,选择准据法,查明和适用法律,并依此判断遗产的范围;其次要查明被继承人安先生是否有遗嘱,选择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有关准据法条款。如果是法定继承,那么在遗产中还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安先生死亡地是澳大利亚,还要结合证据判断安先生经常居住地。
委托第三方域外法律查明机构
对遗产范围进行确认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公证员要先确定遗产范围,即将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经询问,安先生、张女士并没有协议选择过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二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是中国香港。公证处经征求张女士同意,委托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对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查明,并由该机构出具了法律查明报告,证明登记在安先生名下的不动产及存款,均系安先生个人财产,因此在其去世后全部为其遗产,其中并不涉及张女士的份额。
与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合作
查明遗嘱、亲属关系等
长安公证处主动联系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在他们的协助下,由张女士申请,对安先生是否留有遗嘱进行了查询,并为安先生的父母、子女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为张女士出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的声明书,并按我方建议,列明了被继承人安先生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夫妻共同经常居住地。
为了便于内地开展后续查询、代办手续,我处还为张女士起草了委托书,由长安公证处工作人员和内地律师共同担任受托人,并将该份委托书提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进行了一并公证。上述公证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由长安公证处进行接收。
提供全套法律方案设计,与律师
共同履职配合,完成继承、过户手续
长安公证处为张女士设计了全套法律方案,与张女士就费用、服务内容、周期等在线上签署了协议书。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安先生在澳洲的死亡证明,也同时进行了公证、认证,邮寄至公证处并进行了文本相符公证。在收到张女士在香港做的经过公证、转递的委托书后,公证处受托的工作人员即作为受托人之一,持死亡证明、委托书,配合另一位律师受托人一同前往不动产大厅,调取了安先生所购房产的房屋档案,取得了原始购买合同、发票和房本的档案复印资料。随后前往张女士告知的银行,查询了安先生名下的存款余额,顺利查明了安先生所遗留在内地的财产。
准确选择法律适用
办理继承权公证、代办房本
根据公证、转递的香港法律文件,安先生生前无遗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该条,不动产法定继承,可以适用民法典继承篇关于继承人范围、顺位等的有关规定,但是存款属于动产,只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也就是香港法律。有关香港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范围、顺位,或者说安先生父母是否是存款的继承人,都还要依靠进一步法律查明。因银行存款数额不大,张女士决定先暂时不处理存款部分。因此根据现有材料,由委托书中的律师受托人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办了安先生所遗留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和律师作为受托人,一起前往不动产大厅为张女士办理了新房本,由律师邮寄至香港。
至此,一个跨越两地的继承案件,在两地律师、公证人和法律查明机构的配合下圆满完成,让香港同胞足不出户,顺利继承了北京的不动产。
3、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公证行业在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和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上持续发力的有力证明。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公民跨境财富传承的需求与日俱增,涉外继承公证案件逐渐增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主动查明、适用域外法律屡见不鲜。而正确选择和适用准据法将直接影响到实体结果及能否实现个案公正。该案例证明,公证机构也能紧跟审判思维,不断提升自身涉外服务能力。北京作为首都和国际交往中心,资金、技术、人才等高端要素不断聚集。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企业,在京注册登记的国际组织数量都十分庞大。该案例中被继承人就是曾经的在华外企高管。解决好这些人群在华财产的继承问题,事关公证机构是否能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处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水平。公证机构搭建“桥梁”,两地律师、公证人协同配合,并引入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同时,也守住了风险底线。公证机构接受委托查明遗产,为境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跟进、代办,直至继承人顺利过户房产,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实现了公证便民利民。同时,公证机构及时制定法律方案,将一起有多个涉外因素、财产不明的,随时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件,运用公证手段解决,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公证实践。
4、公证员体会
涉外继承公证,与境内继承公证的办理思维、法律选择有明显的区别。一般在处理境内继承公证时,只要是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被继承人的份额是遗产。再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我们划定继承人范围和顺位。而办理涉外继承时,公证员需要优先、反复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先考虑有哪些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应适用域外还是域内法律。如果适用域内法律,才能根据民法典作出判断。而如果指向了域外法律,则需要进行法律查明。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公证员认为,域外法律查明工作,可以由域外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意见,或直接委托境内五大域外法律查明中心查明,这样的法律查明结果比较经得起考验,也一定程度分担了公证机构的责任。不同于境内的继承业务,基本公证处独立可以指导当事人办理完成,在办理涉外继承时,需要境内外法律人的通力合作,在公证机构主导下,各方反复打磨相关法律文件,确定文本内容。
这类业务往往具有疑难复杂性,流程十分漫长,很考验公证员的耐心、细心。稍有不慎,法律适用错误就会引起结论错误,也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此案的办理,对于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涉外法律服务水平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也给公证员办理涉外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