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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与张太太是原配夫妻,仅生育张大一个子女,张大现已加入美国国籍,老张的父母均先于老张死亡。且老张生前和儿子张大长期居住在美国,老张于2020年X月X日因病在美国去世,生前未曾留有遗嘱。
老张在成都遗留有属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一套。张太太称,她与儿子张大协商,她自愿放弃继承老张的遗产给儿子张大继承。
随后张太太向公证员出示了老张在美国的死亡证明,称张大因工作及两个孩子在美国上学,无法回国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向公证员请教张大应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建议
由于老张在美国死亡,老张的死亡证明需要在美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方能在国内使用。
张大因故不能回国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他可以在美国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他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到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审查以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遗产继承登记事宜,同时再办理一份中文名声明公证,声明其中文姓名。
承办公证员告知张太太,上述委托、声明公证后还需要办理认证,同时还一次性告知了张太太办理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为其提供了证明材料清单。
公证过程
当事人张太太来到公证处,代其儿子张大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并向公证处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包含了:张太太、张大的身份证明,张大经公证认证的委托公证、中文名声明公证,老张的身份证明、经公证认证的老张的死亡证明、老张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结婚证等。公证处受理了张太太代张大申请办理的遗产继承公证。经审查、核实,为张大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 专业提示 }
办理此类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国内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中文名声明;
2、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等。
如被继承人及相关人员在国外死亡,其死亡证明需要经出具死亡证明所在国公证认证;如果申请人无法自己办理的,其委托书需要经所在国公证认证,中文名声明及提供的其它外国文件均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