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遗产继承之亲属关系证明举证不能,怎么办?​

时间:2024-12-18 17:18:43  来源: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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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时

亲属关系举证不能

怎么办?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NO.1案例情况

王先生称其母亲李女士生前在某银行留有一笔存款,因存款金额超过了银行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额度,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才能将存款取出。但由于李女士是抗战时期从外省逃难至本县城的,其父母亲均在逃难期间死亡,而有关单位又确实不了解实情,无法为其出具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穷尽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该怎么办?

NO.2解决措施

通过详细询问王先生,了解到其母亲自逃难至本县城后就一直在某单位工作直至其退休,其所在岗位部门的同事较为熟悉其家庭情况。为了破解王先生举证不能的困境,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多个间接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如:1、王先生可以向其母亲生前工作单位申请调阅并复制能够反映其家庭成员之间亲属关系情况的相关材料作为书证;2、在已有相关书证单一或证据材料不完善时,王先生可以在征得其母亲原单位同事愿意作为证人的前提下,向公证处申请调查核实程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多种因素,譬如:搬迁、工作等原因,致使祖辈、父辈信息留存不完善、甚至缺失,以至于我们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无法提供穷尽所有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为什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穷尽所有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呢?

遗产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继承权公证相对来说法律程序更为严谨。遗产继承通常涉及多个继承人,在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多个层级的继承关系的继承人,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为了保证合法的继承人不被遗漏,确保公民在遗产分配时所享有的权益不受侵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必须遵循这些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实现法治的避免纠纷、减少诉讼作用。

相关单位、基层组织是否有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义务呢?

相关单位、基层组织是否有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义务,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这种义务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相关的法律、政策或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法律或政策明确要求相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那么它们就有这样的义务。

为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工作,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于2020年2月29日联合下发了民发[2020]20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中明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为居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但居民如为办理一般事务之外的不动产登记、公证办理情况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仍然应当为居民据实出具此项证明。

【公证普法】遗产继承之亲属关系证明举证不能,怎么办?

这也与《公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相契合,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亲属关系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

公证的证明规则要求证据链的完整与闭环。因此,在解决亲属关系举证不能的问题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多个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确保证据材料的切实、充分。譬如:

1、提供能反映个人家庭成员之间亲属关系的履历表、人事档案、政审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被继承人家族的族谱、被继承人及已故继承人的墓碑信息;

4、在现有不完整、不准确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且可以提供有效线索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调查核实程序。

知识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