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一、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1.公证知情权、请求权;
2.法定情形下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3.请求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公证文书的权利;
4.公证书出具之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5.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请求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公证书的权利;
7.认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8.对于公证书涉及当事人间或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对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公证协会申请调解。
二、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1.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2.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及其他公证法律服务费用。
三、公证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买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