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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的公证活动。
案情简介
张某和茶某系夫妻关系,几年前,因资金周转需要两人共同向云南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XX万元,双方在本处办理了赋强公证,若未按合同之规定履行或完全履行应偿债务,乙方有权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上述合同、《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和茶某暂时无法清偿全部借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受理后在审查中发现仅剩十万余万未还,且张某和茶某两人均系公职人员,我处公证员考虑到当事人并非恶意逾期不还,只是因为新冠疫情等因素,导致经济状况受影响无力一次性偿还债务,于是我处公证员组织债务人与银行进行协商调解,希望债务人和银行重新商议还款的具体事宜,最终在公证员耐心的调解下债务人与A商业银行协商达成了新的《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了赋强公证。通过办理赋强公证的方式解决了银行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保障了银行债权的实现,同时也为债务人争取了时间,不至于陷入抵押房产被强制拍卖的境地。
案例点评
本案中,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和茶某无法按时还清借款,A商业银行本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收取材料后,聚焦于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无误后公证处将按照规定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根据《执行证书》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但我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会尝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调解,找寻一个新的平衡点,督促问题得到解决,实在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赋强公证只是我们服务的开始,是起点不是终点!
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