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让老年人居有所安——赠与公证附加居住权

时间:2025-01-10 10:57:49  来源:黑龙江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李先生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夫妇俩在市区内有学区房一套,考虑到儿子已经成家立业,孙子面临上学难题,且夫妇二人年事已高,李先生夫妇决定将该学区房赠与小儿子,但考虑到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女儿定居外地不便照料,夫妇俩仅此一套房产,所以希望确保自己在有生之年能继续在该房产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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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说

公证员向他们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并结合二老实际需求和担忧,建议他们办理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

隔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李先生夫妇和小儿子在公证处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小儿子,并为李先生夫妇在该房产附加居住权。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条件、费用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公证员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两个工作日内,公证处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确认了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提醒双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设立居住权的应及时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了解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物权编里新增了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居住权就是从这一天起在我国施行。

在上述案例中,居住权的设立,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了赠与人担心未来无房可住的问题。居住权的存在,既保障了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又满足了受赠人对房产的需求。公证处为赠与双方出具公证书,既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证明作用,也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减少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