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卖房贷款怎么分 提存公证解矛盾

时间:2025-01-16 16:58:18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购房人范先生打算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肖先生和朱女士共有的一套房屋,由于肖先生和朱女士已经离婚了,关于银行发放的购房按揭贷款打到男方还是女方账户,达不成一致,由于肖先生和朱女士双方目前都不信任对方,发生了矛盾无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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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案

公证员为当事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当事人三方可以签订一个提存协议,由购房人范先生申请把银行发放的购房按揭贷款提存到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公证处再把提存款分别转到卖房人肖先生和朱女士的银行账户。当事人经慎重考虑后,最终采纳了公证员的公证方案。

·公证要点·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实践证明,提存公证,对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