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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李先生向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咨询继承他父亲房产的事宜。李先生说,他的父亲2018年去世,他的母亲健在,他的奶奶2015年去世,他的爷爷2023年去世。也就是说李先生的爷爷后于李先生的父亲后去世。李先生的父亲和爷爷生前都没有遗嘱。李先生很疑惑,他作为父母的独生子女,为何不能独自一人继承父亲的房产,反而继承他父亲房产的人牵涉他的伯父、叔父和姑母。
近日
广州公证处“公证在您身边”直播
特邀公证员古金青、工作人员廖小颜
以案说法
分享公证在财产继承中的妙用
一起来看
公证员如何解读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像李先生的所说的情况,是发生了“转继承”。造成转继承的原因: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
二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及时放弃继承权。
三是财产的产权人没有提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做好财产分配规划。
另外,由于李父的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属于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李父去世后,属于他拥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系遗产;另外的二分之一份额系李母的个人财产。如果李母想把她拥有的份额转给李先生,可以在办理继承公证后,通过遗嘱、赠与、买卖等方式处理。
正确做法
1.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放弃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可以确保声明的法律效力,为声明人提供法律保障。
2. 办理继承公证
通过公证办理继承手续,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明确继承人资格,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节约时间,还可以保留证据。
3. 提前办理公证遗嘱
通过公证办理遗嘱具有法律保障性强、内容不易被篡改、专业性强、规范性好、有利于家庭和谐与财富传承、服务便捷高效以及档案管理规范等多方面的优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材料清单
(提示: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四)财产继承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