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姑妈的遗产为什么被姑父的再婚妻子继承?

时间:2025-01-23 16:54:52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袁女士来到公证处,称其丈夫向先生去世了,要办理丈夫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公证员向袁女士了解了其丈夫一家的情况,并审查了袁某提供的证明材料。

经查,袁女士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系向先生与原配妻子李女士共同所有,向先生与李女士无子女且双方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在李女士过世后经人介绍与袁女士认识并结婚。谁知,不到半年,向先生也因突发疾病死亡。

公证员受理了袁某的继承公证申请。

李女士的侄女听说现在姑妈与姑父的房产都变成了袁女士一人的财产,实在是想不通,姑父的财产归袁女士也就算了,为什么姑妈的财产也归了袁女士?

公证员说

李女士去世时,她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因为李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她生前无子女,且未立有遗嘱,所以,其遗产由其配偶向先生继承。

但是,向先生在上述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又未对李女士的遗产表示放弃,且未立遗嘱,因此向先生应继承的李女士的遗产转给了向先生的继承人继承。因为向先生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向某的再婚妻子袁女士为其唯一的继承人。所以说,向先生应继承的李女士的遗产以及向先生的遗产均由向先生的配偶袁女士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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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