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就是盖个章?公证就得开证明?……——对于公证,你是否存在误解?

时间:2025-02-11 10:50:28  来源:汕头市粤东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以及群众对于法律需求的增加,“公证”一词逐步被越来越多的群众知晓,但对于如何办理公证可能存在着诸多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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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证就是盖个章”?

当然不是!公证是一个包含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和出具公证书等多个环节的法律程序,盖章只是其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用以证明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公证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预防纠纷,‌公证作为法律证明部门,通过确认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帮助指导公民和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经过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等效力,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进而达到预防减少纠纷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因此,公证不是简单的盖章,而是依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规范而严谨的证明活动。

02“公证就得开证明”?

这个理解有点以偏概全。其实大部分的公证事项所需要的材料并不复杂,大都是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产权证等这类本身就存放在家中的证件,有些还可以利用手机通过官方软件或平台关联查询取得电子证照,并不需要去额外出具证明。存在“举证难”问题则基本存在于办理遗产继承中,很多当事人不解为啥提供户口簿证明关系了还不能办理,为啥要寻找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情况。这是因为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通常涉及多个继承人,在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多个层级的继承关系的继承,故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也是公证机构需要审查的重点。而户口簿虽然记载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可能仅是被继承人和某一个子女的关系,存在其他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或者有子女已经迁出原户口导致户口簿更换的情况,单凭一本户口簿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情况,故通常需要其他的证件材料加以佐证,比如独子证、履历表、人事档案、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等。

03 “办理出售房屋相关的公证配偶无需到场”?

正确答案是:如果出售夫妻共有财产,当然需要配偶到场。
很多当事人认为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在办理有关处分房产的公证时,对公证处要求配偶要到场这一行为不理解。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若要处分的房产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涉及双方的财产权益,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故办理有关处分房产的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除了法定共有的财产,还有约定共有的财产,也需要共有人到场。

04 “所有公证都可以代办”?

并非所有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生存状况、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关系、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本人亲自申办。若当事人因年老、疾病等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05 “遗嘱公证时需要所有子女都到场”?

答案是否定的。伴随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安排,可以确保财产的合理传承,减少继承纠纷。但很多人以为在订立遗嘱时需所有子女在场,其实并不然,订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亦不会要求继承人参与。订立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为了家庭和谐,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告诉子女自己的意愿,但这不是订立遗嘱的必要条件。

虽然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但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有其优势所在。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获得司法认可比例依然很高。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既能免去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烦恼也能避免因形式或内容欠缺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