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11月,海口市某村村民吴某来到椰海公证处咨询遗产继承公证。吴某称其大伯陈甲是五保户,已于20XX年死亡,吴某平日里对陈甲颇为照顾,陈甲生前遗留名下房屋一套。现吴某对处理陈甲遗产事宜一筹莫展,担心会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故向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法。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陈甲生前未婚无子女,且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陈甲共有兄弟姐妹1人:即妹妹陈乙,陈乙亦先于其死亡,陈乙共生育子女1人:即儿子吴某。公证员筛选信息后,耐心指导吴某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受理了吴某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受理后,公证员先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陈甲的婚姻、房屋产权情况,并通过走访村民及村委会干部,查明陈甲的家庭情况。经核实,陈甲并未与所在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有遗嘱或财产约定协议。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此条例已被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废止,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未直接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陈甲五保户的身份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再者,由于陈甲生前未婚无子女,且陈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由此便产生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房产的法律事实。由于陈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其早年死亡,且陈甲的妹妹陈乙也先于其死亡,进而产生新的继承关系。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陈甲死亡时《民法典》已施行,本案适用此规定,因此陈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吴某代位继承。
随后,公证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为当事人吴某出具了公证书,使其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背景下对代位继承人范围进行了扩大,这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公证工作的生命在于生活经验的淘洗,与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结合,才能经得住实践检验并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公证行业应当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责任,在办案中更加细致审查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不遗漏任何一个继承人,真正做到公证便民、利民、为民。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2)琼椰海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陈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吴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甲的遗产,于2022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甲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甲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登记陈甲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号】。 三、被继承人陈甲的继承人吴某称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无遗嘱,也未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甲的父亲A、母亲B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未婚,无配偶,未生育子女也无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 被继承人陈甲的祖父母C、外祖父母D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陈甲的兄弟姐妹共1人,即妹妹陈乙。陈乙已于20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陈甲死亡。陈乙的配偶是F,陈乙共育子女共1人,即儿子吴某。 五、现吴某要求继承陈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甲的父亲A、母亲B均先于被继承人陈甲死亡,被继承人陈甲生前未婚,无配偶,未生育子女也无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故被继承人陈甲的上述遗产由其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陈甲的祖父母C、外祖父母D均先于被继承人陈甲死亡,故被继承人陈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妹妹陈乙一人继承。现因被继承人陈甲的妹妹陈乙先于其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陈乙应继承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吴某代位继承。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吴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