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经常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了一份自己书写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要求公证机构公证。
那么,问题来了,自书遗嘱究竟能不能公证?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相关条文,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七种。
公证遗嘱是独立的遗嘱形式,而并不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遗嘱的再证明,公证遗嘱在办理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对自书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证明,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来完成其心愿。但是这个过程仅仅是一种保全行为,并不具备公证遗嘱的效力。
办理公证遗嘱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存折(存款单)、车辆登记证书、股权证明等;
3、婚姻关系证明;如夫妻双方共同来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配偶死亡或离婚后,产权未办理继承或分割,应先明确产权,再申办遗嘱公证;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