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长安文选丨公证助残法律服务浅述

时间:2025-03-24 17:21:20  来源:长安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关于残疾人保护的最高法律,颁布于1990年12月,2008年4月进行修订,2018年10月进行修正。该法共分九个章节,分别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了保护残疾人的各项规定,虽条文不多,但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国务院于2006年10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如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吉林、重庆、甘肃等也根据该项法律,先后颁布了地方性的残疾人保障条例或者实施办法。2021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可以说我国的残疾人保护工作是从立法层面到现实层面都得到重视和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符合我国宪法的宗旨,更关系到残疾人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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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推进发展残疾人各项工作的过程中,用法律手段对残疾人在教育医疗、就业康复等各个方面进行保护是最重要的课题,也是法律工作者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法官、律师、公证员都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分别在法院、公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中执业的人员,其中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是最靠近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如何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笔者根据公证行业已有的实践及与残疾人工作结合的现状,结合时下的热点话题和公证新型业务,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公证法律服务在助残活动中的优势

公证,具有非诉本质,预防纠纷,防范风险是公证的特征特色,公证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几大优势: 

1、面对人群广泛,接触服务的人数量多。在其他国家,中产以上的人士是办理家事财产类公证的主力客户,而在中国,公证机构的当事人来源于各个阶层,公证行业在我国承担了很多公益法律服务事项,接触了众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个体以及大量普通当事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群体等一直是公证行业所重视的服务对象。 

2、办理民事类公证的历史悠久。我国公证行业恢复重建至今已有四十多年,民事类公证是公证行业的基础业务和主流业务,可以说公证行业在全国的法律服务行业中为老百姓提供了最多最好的服务,没有之一。 

3、公证书具有公信力。公证制度因为信用而生,发展至今,各国的公证行业无论各自的特色是什么,具有公信力是共同的特征。我国的公证行业建立有行业的遗嘱库、每个单位有自己的档案库和档案管理人员,遗嘱卷宗等均作为密卷保管,各类公证事项的档案按照密级进行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等,具有可以查询婚姻档案等权限、公民各类公证的信息登记完整,保管安全。

4、公证业务中的多种类型,利于财富管理和传承,利于百姓的教育生活医疗,能满足各阶层客户的需求。如遗嘱、继承权、意定监护、合同协议、委托、声明、亲属关系、生前预嘱、提存、法律意见书以及各项涉外公证等等。 

5、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家公文书,负有为客户保密的法定义务,具有全行业的执业保险及较高的行业准入机制,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年满25周岁,实习合格后且每年年检合格后方可执业。


二、公证法律服务在助残活动中的具体业务办理

结合公证法律服务的特征和优势,笔者梳理总结了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保障的几项公证业务,其中不乏与时下热点话题相结合的一些新型业务。与残疾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业务主要是一些民事类公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嘱公证 2、继承权公证 3、赠予公证 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5、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6、生前预嘱公证 7、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8、居住权公证。前述这些公证业务中的大多数也是各公证机构的日常业务,基础业务。

例如,为残疾人办理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是为残疾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得残疾人的财产更好地传承。笔者曾经上门为一位在故宫博物院工作的老画师办理过一个遗嘱公证,老画师担心将来他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在遗嘱中将他唯一的房产留给自己是聋哑人的小儿子和小儿媳继承,老人和小儿子夫妻一家一直共同生活,互相照顾,小儿子夫妻照顾照管了老人的晚年生活。老画师去世后遗嘱生效了,小儿子夫妻来公证机构又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合法继承了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笔者给老画师的长子和女儿都打过电话,核实了二人手中均无父亲的其他遗嘱。小儿子夫妻继承房产后,老画师的长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弟弟,要求与弟弟共同继承父亲所留下的房产,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长子的诉讼请求,并在法庭上告诫长子其未对父亲尽赡养义务,未照顾自己残疾的弟弟,弟弟尽了赡养义务,且有老人经过公证的遗嘱支持,于法于理他的弟弟都应继承父亲的遗产,长子败诉后没有再上诉。

在老百姓拥有更多的私有财产的背景下,很多人尤其是残疾人为避免今后的继承纠纷,或为儿女减少继承财产时手续上的烦琐,更为使得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传承,都有立遗嘱的需求,立遗嘱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公民生活中的一大“刚需”,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或残疾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或者需要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也有在紧急情况如病危的情况下需要订立遗嘱的情形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共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还有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这六种遗嘱中选择其中一种形式来订立遗嘱。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为当事人办理的,公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后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委托、赠予、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法律事务。公证人员在为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时,能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健康状态、文化程度、家庭实际情况等等,帮助其拟定最有效表达其意愿的遗嘱,同时提示立遗嘱人是否在遗嘱中附条件,是否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为是否将遗产赠予给受益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设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残疾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等,并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遗嘱公证,见证遗嘱或其他形式遗嘱中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签名、代书等瑕疵和陷阱都可以完美避开,使得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护,避免或减少各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纷争。此外,公证机构因为法律赋予的保管功能,还能提供保管遗嘱服务。继承权公证对比其他继承手段来说也更为方便可行,具有收费低、速度快、适用性强、有多种核查手段不容易遗漏继承人、避免争议(公证书具有确权的效力)等特征,到公证机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也符合中国传统的老百姓避讳诉讼的心理。办理一次继承权公证后,相关材料会在公证机构存档,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时不用再次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作为国家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和确权效力。因为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的上述优势,残疾人就其遗嘱及继承事项办理公证是最好的选择,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如议定监护协议公证及生前预嘱公证。随着我国经济几十年间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思想文化意识不断更新,加之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等因素,人们对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的需求增大,其中对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考量和安排是最大的顾虑。如果说通过立遗嘱或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安排自己包括财产在内的身后事,那么公民在生前失智失能失去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财产及医疗事务如何处理已经成为一个更为普遍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对于患有心智残疾的残疾人尤为迫切需要解决。人都会老去,在生命逐渐衰老的过程中谁也无法保证不碰到灾病不遇到意外,据卫健委权威数据,人一生罹患重疾的概率高达72.18%,其中很多疾病可能导致失去行为能力。当自己因疾病或年老体弱而发生交流障碍或心智损害使得行为能力缺失之时,由谁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照管自己的生活,监管自己的财产,使得自己依然可以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是每位公民(包括残疾人)都应当理性考虑的问题。我国民法上的监护是一种概括性的照管、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的制度,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含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及遗嘱监护这几种,其中法定监护是法律指定的监护人。意定监护是为自己或自己监护的人指定监护,委托监护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临时委托出去,遗嘱监护是父母在遗嘱中为未成年的子女指定父母去世后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今社会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不仅是老年人群体,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也更为强烈和迫切,尤其是未成年人中的智残、孤独症、残疾人中的智残和肢残人士等,在这种情境下,选择自己失智失能失去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与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或为自己监护的被监护人选定自己故去或失去监护能力时的监护人,与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未来托付,这种未来托付不仅仅是一种责任的转移,更是一种基于爱与关怀的长远规划。 

笔者办理的一件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就很好地说明了意定监护制度所涵盖的未来托付和长远规划的意义。这个案例中的意定监护协议是委托人秦女士与监护人周女士自愿订立的,协议内容是关于秦女士在发生精神、智力等障碍或疾病引发的深度昏迷等情况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周女士能够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监护、监督职责,保障秦女士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这项公证办理后还被《北京晚报》进行了报道。后周女士向我们反馈:幸好秦阿姨和我做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后来秦阿姨卧床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她的银行U盾又坏了,我去银行,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户口本,两个人身份证,还有我拍的秦阿姨卧床的视频,带了医院的诊断书,药方,银行及时给我换了U盾,我取出了阿姨的钱给她治病,要不只能我垫钱给老太太住养老院看病,我也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这份公证书真帮了我大忙了。后来在给阿姨治病过程中,医院看到这份意定监护协议书中有秦阿姨清醒时委托我决定她的医疗的内容,医生也和我协商了阿姨的治疗方案,这份意定监护公证也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意定监护是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民法典积极响应了这种需求,意定监护制度本身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良好的实践和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和配套措施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实施,上海、广州等地也有初步的实践,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公证机构因其公信力,公证制度因其价值属性,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好的立法,只有在现实中,在实践中才能体现价值,才能不断完善。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第七十八条提及的“生前预嘱”制度备受关注。“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按照“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如果病人立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这是我国首个将“生前预嘱”以立法形式确立的条款,已经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而我们北京的公证行业在生前预嘱领域已有实践,办理了一些生前预嘱公证,残疾人办理生前预嘱公证后,可以使得医疗机构及残疾人的亲友能够更好地根据残疾人的预先指示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生前预嘱公证可以更有效地针对残疾人的医疗预案问题,使得残疾人对于自己的治疗更能把控,符合现代人不做无谓的过度创痛治疗,保证生存质量和生命尊严的理念。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居住权协议公证等各项公证都能从残疾人生活的各个层面来保障其权益,使得其利益不受损失。可以说在残疾人办理公证,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那一刻起,残疾人保障法中申明的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就会贯穿公证员办证的始终,残疾人选择公证就是选择了稳妥的护航设备。公证是项非讼活动,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行业几十年来在民事领域的浸淫实践,使得公证人员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员,很多也是民事领域的专家,能切实地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来为他们确定适用哪一类公证法律服务,并为他们办理各项公证业务。

三、公证法律服务在助残活动中的初步实践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助残服务的要求,发挥公证助残服务的优势,进一步做好公证助残工作,同时配合北京市各区残联实施的残疾人养老监护照护服务安心行动等活动,包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等在内的很多公证处已经开通了残疾人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助残工作组,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助残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免公证费和服务费,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的宣讲活动、提供常态化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旨在向广大残疾人宣传公证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及意义和价值,并最终切实地为残疾人办理公证,满足其实际需求,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公证法律服务。长安公证处助残服务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公证方案规划如下:残疾人生前办理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生前预嘱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等,当残疾人自身故去或其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时,其遗嘱受益人、其委托的监护人、扶养人、相关医疗机构、金融和法律等部门可以根据其生前办理的上述公证来实现其意愿,使得其财产合法顺利的传承流转,在其患病时得到符合其意愿的治疗、其监护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能得到其生前考察过的意定监护人或机构的良好的监护。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咨询、代书、起草法律意见书等,发挥公证非证明类业务(公证事务)为残疾人提供权益保障的优势。目前,长安公证处助残服务小组已经参与了多项助残工作,如在朝阳区亚运村社区的公益大集上及花家地街道进行了普法宣传,随同相关单位和组织深入望京社区40户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访问,切实了解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在北京李楠社会工作事务所接待残疾人,进行长期固定的驻点值班咨询,应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邀请,分别进行了两场面对残联和街道工作人员及社区居民的法治宣讲,深入了朝阳区的十家温馨家园对社区居民进行了普法讲座。

结语

助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助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甚至是需要一代代法律工作者传承的一项事业,参与其中的人要有服务热情和责任心,有为残疾人提出全面解决方案的能力,有解决争议防范风险及社区服务等各方面的经验、有耐心及持之以恒的精神。公证人员作为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将为残疾人日常所需的公证服务提供长期的助力,切实将公证法律服务助残工作落到实处,为助残事业及残疾人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是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担当。我们也将不断总结助残工作的经验,使得公证法律服务更好地与助残活动相结合,结出硕果,助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