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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前不久,刘先生的父亲老刘因病去世了,他生前有一个一直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不仅承载着过往的回忆,也与家中一些重要事务相关联。刘先生一家商量后,决定将手机号转到刘先生名下,由刘先生来继续使用。
于是,刘先生与同胞兄弟及母亲来到通信公司营业厅,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将老刘的手机号变更到刘先生名下,这一行为属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老刘现已去世,如果刘先生要继续使用此电话号码,则需要提供老刘的继承人同意他使用该号码的公证书作为凭证。随后,刘先生一家来到公证处,寻求公证员帮助。
公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与通讯公司进行联系沟通,为手机号的继承找到法律依据。明确了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后,公证员建议办理继承权公证。
随后,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手机号的《入网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老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进行了询问。经过全面仔细的调查核实,明确了相关事实后,公证员出具了相关公证,最后,刘先生拿着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地将此手机号码变更到他名下。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财产?能否办理继承手续?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老刘与通信公司签署的《入网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手机号码虽然无形,但在使用中产生了积分、预存话费、未到期权益等,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和实际经济价值,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同时机主死亡并不属于相关部门收回已分配码号资源的情形之一。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及通信公司对号码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
如今,手机号码已不仅仅局限于通信交流,在不少重要事务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与其绑定的情况,其背后的经济价值和纪念意义日益凸显。在大数据时代,手机号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比例也在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面对虚拟财产的继承等情况,也在不断做出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有效流转和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