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小知识: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时间:2025-04-01 11:10:58  来源:青岛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公证小知识: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我国的收养制度采完全收养模式,让养子女与生父母双方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因此,互相之间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就完全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吗?

也并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子女虽被收养,但因扶养生父母付出较多,则从权利义务平衡出发,可以将其认定为遗产酌分请求权人,适当分给其生父母的遗产。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对子女主张分得生父母的遗产限定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情形,从而让子女能作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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