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遇困境,公证解难题

时间:2025-04-10 16:40:24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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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邓女士生育一子吴甲、一女吴乙,女儿吴乙与张某生育一女小张。2010年4月,吴乙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属于吴乙的个人遗产。2011年5月吴乙的母亲邓女士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2024年12月,张某、小张、吴先生、吴甲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向公证员表示想将吴乙遗留的那套房产继承到小张名下,咨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公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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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为当事人梳理继承法律关系:

1.吴乙于2010年死亡时,虽然无人提起分割遗产的主张,但法定继承的事实已经发生,吴乙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若所有继承人之间无其他约定,即吴乙的配偶张某、父亲吴先生、母亲邓女士、女儿小张则平均继承吴乙的这套房产,即每人分得1/4。


2.法定继承开始后,吴乙的母亲邓女士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邓女士生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邓女士继承的1/4房产份额便转给邓女士的法定继承人,这就发生了转继承。在转继承中,邓女士的女儿吴乙先于被继承人邓女士死亡,又发生代位继承。故吴乙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吴乙的直系晚辈血亲小张代位继承。因此邓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是其配偶吴先生、儿子吴甲、外孙女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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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提出公证解决方案

张某、小张、吴先生、吴甲作为申请人,共同办理继承公证,其中张某、吴先生、吴甲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小张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乙的上述房产。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子女先于母亲去世,遗产尚未分割前,其母亲也去世,双方生前均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其留下的遗产如何继承?”因此,公证员提出上述解决方案原因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乙生前留有的上述房产为吴乙的个人遗产。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吴乙的配偶张某、吴乙的父亲吴先生、母亲邓女士以及女儿小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因吴乙的母亲邓女士在遗产尚未分割前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此时邓女士继承的1/4房产份额便转给其继承人吴先生、吴甲和吴乙共同继承。


4. 因吴乙先于其母亲邓女士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吴乙应继承被继承人邓女士的房产份额由其女儿小张代位继承。即邓女士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吴先生、吴甲和小张共同继承。故被继承人吴乙的继承人是张某、小张、吴先生、吴甲。


5. 所有继承人明确遗产份额最终归属后,张某、吴先生、吴甲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吴乙的上述遗产,故小张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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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出具公证书:

做好相关法律问题解释后,当事人各方均对方案表示同意。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房产顺利继承过户到小张名下。


专业提示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转继承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看出转继承实质上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并非“继承权”,而是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民法典中将这句表述改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取得的是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中直接参与继承,实际上只发生一次继承。


除此之外,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还有: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人还可以是其他法定继承人,比如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等,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需注意:


第一,确定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前提,需要核实)。


第二,确定上述房产系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共同所有,份额如何划分。


第三,确定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争议,截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是否有他人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员需登录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公证遗嘱,是否有遗嘱保管在公证机构,另外当事人是否在其他的相关机构保管过遗嘱或立过遗嘱,这需要视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确定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哪些人有继承权,是否涉及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被继承人有无收养子女、抱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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