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难题不再难!公证员精准服务破解代位继承与再婚家庭继承困局

时间:2025-04-11 14:51:54  来源: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在生活的复杂网络中,家庭事务常常交织着情感与法律的纠葛,继承问题便是其中棘手的一环。近日,市民杨先生走进株洲市国信公证处求助,作为独生子,杨先生在父亲去世后却面临房屋继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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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父亲去世时未立遗嘱,杨先生觉得自己和母亲理所当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实际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父亲去世的时候,杨先生的爷爷还健在,根据法律规定爷爷享有继承权,但在爷爷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又已去世,爷爷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杨先生的叔叔作为爷爷的子女之一,享有对爷爷继承份额的继承权,但叔叔又已先于爷爷死亡,法律规定叔叔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我叔叔结过两次婚,他再婚后的配偶以及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呢,难道我父亲的房子还要分给他们吗?”对叔叔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疑惑,让杨先生忧心忡忡。

公证员帮助杨先生认真分析了他的家庭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核心规定,清晰明确地界定了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和继承份额限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继承人的子女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不适用代位继承,所以杨先生叔叔的继子女对杨先生父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在告知了法律规定后,彻底消除了杨先生的烦恼心事。之后,公证员展开了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查询杨先生父亲及叔叔的人事档案、向民政部门核实婚姻情况及离婚协议、走访社区、调取证人证言等,通过多方面收集证据,最终确定了杨先生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并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成功帮助杨先生解决难题。

“夫妻就只有一个孩子,还有必要立遗嘱吗?”“父亲去世了,财产肯定是我跟母亲分配啊!”日常接待过程中,公证员经常会遇到类似咨询,实际上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则他们有权参与继承。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后去世时,其子女(叔姑舅姨)有权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该遗产包含独生子女的父母的遗产份额。甚至,还可能会发生代位继承,独生子女的父母的遗产有部分份额还可能会转移到叔姑舅姨的子女名下,如杨先生的案例,由此可见,在父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并不一定是其父母的唯一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