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化解离婚纠纷

时间:2025-05-20 17:07:37  来源: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回顾】

近日,张某(男)与李某(女)因感情破裂共同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寻求帮助。这对年轻夫妻虽已就房产归属(确认归男方所有)、30万元经济补偿金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却在离婚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上陷入僵局:张某坚持领取离婚证后支付,李某则要求申请离婚登记当日付款。双方互不信任的症结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男方担忧女方在30日冷静期后拒不配合领证,女方则忧虑男方领证后拒不履约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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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焦点

1、男方风险:支付补偿款后女方反悔不办理或不配合离婚登记。

2、女方风险:完成离婚登记后男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3、传统解决方式的局限:若采取诉讼维权,不仅耗时长、成本高,还存在执行难风险。 

解决方案

公证员依据《公证法》第12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业务”的规定,设计“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组合方案:  

1、离婚协议公证:内容包括明确约定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房产及其他财产归属;明确双方债权债务;明确30万元补偿金的提存支付方式及领取条件;协议生效条件等。

2、提存公证: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当日,男方单独办理提存公证,将30万元提存至公证处专用账户,并设定女方领取条件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原件、公证处核实离婚登记完成情况等。

公证过程

1、法律文书定制  

   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要求,制定个性化离婚协议。  

2、同步办理双公证 

   双方在公证处完成离婚协议公证后,男方即时办理提存公证,资金进入公证处监管账户。  

3、离婚程序推进

   双方持公证书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随后平稳度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  

4、离婚补偿金安全兑付  

   女方持离婚证原件到公证处,经核验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23条领取条件后,公证处当日完成资金划转。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实践彰显公证服务三大价值:

1、风险防控价值

通过提存公证构建“资金监管+条件成就支付”机制,破解《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履约信任难题,避免后续诉讼问题。  

2、家事服务价值  

体现《公证法》第1条“预防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制度协同价值

公证协议与民政登记程序无缝衔接,实现《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法律效力与公证执行力的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提存公证规则》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