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老钱是一位教授,女儿小钱是他的掌上明珠。小钱在外国读书时,认识了男友小郑。小伙子家庭条件一般,但学习上肯下功夫。回国后,小郑还在小钱的家乡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两人相处久了,感情也越来越深。
老钱看这个毛头女婿虽然没什么家底,但一直很努力上进,也就同意了这门亲事。两家商量结婚的时候,考虑到小郑的家庭情况,老钱没要求彩礼和三金,并且还全款买了套房当婚房。老钱唯一的想法,就是女儿能够幸福平安的生活下去。
考虑到现在年轻人的婚姻经济状况不稳定,在朋友的介绍下,老钱来到公证处咨询。根据老钱的需求,公证员为小钱二人拟定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感念于老钱的支持,小郑自愿和小钱在公证处签署了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本以为日子能一直这么和和美美地过下去,可孩子两岁时,意外发生了。一天小钱收到了法院传票,竟是小郑同事起诉她俩归还借款。 原来是因为小郑迷上了网络赌球,偷偷欠下不少网贷。催收电话打到单位,影响了工作。为了应付局面,他又跟同事借了钱,可拆东墙补西墙总是纸包不住火的。在小郑终于无法周转的时候,同事只能把小郑夫妇一起告上了法庭。
公证员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是对其婚姻财产关系的重要规划与安排。
在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则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经公证赋予其更高的证明力,那么在涉及债务承担问题时,就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公证办理及判决结果
在小郑和小钱婚前所签署的那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里,协议列明了小两口现在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并且特别说明: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开销的,均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小郑和小钱在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明确知晓各自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共同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员对公证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留存了相关的影像资料,确保该协议在法律程序上严谨、规范。 开庭前法院向公证处调取了当时办理公证的卷宗,因双方约定在前,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情况。尤其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情形,进行了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约定。在强有力的证据前,结合其债务性质,法院最终判决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钱不用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