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朱先生和林女士系养兄妹关系,早年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都去世。林女士没有结婚,亦未生育子女。朱先生于2020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儿一女。2021年起,80岁的林女士因行动不便,无人照顾。朱先生的儿子小朱和他的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姑姑的责任。2023年,林女士因病去世,姐弟二人为姑姑办理了丧事,将她安葬。林女士生前有一套广州的房产和20余万元存款,但林女士未立遗嘱。
近日,小朱和他的姐姐来到广州公证处咨询他们能不能继承林女士的房产和存款。
公证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林女士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且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都早于她去世,林女士的继承人仅有养兄朱某。由于朱先生早于林女士去世,他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林女士的侄子女在她的晚年时做到了养老扶助,让其安度晚年,在林女士死后也为其妥善送终安葬,小朱和姐姐尊老、爱老、养老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值得鼓励和倡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办理继承公证
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 提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真实线索,可以派员到有关单位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公证人员可以依申请提供代办、寄送不动产权证等服务,助力当事人高效办成一件事。)
(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