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京山暖心判例!丧偶儿媳多年尽孝,一纸公证让她继承公公房产

时间:2025-07-23 17:05:22  来源:今日京山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遗产继承是困扰不少家庭的大问题,如何合理继承遗产关系着家庭和睦与否,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京山最近受理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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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京山市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权公证案件,丧偶儿媳孔女士依法继承了公公的房产,公证职能彰显了人间真情。

孔女士丈夫早亡,自己与女儿随公婆一起生活,并照顾年迈公婆的饮食起居。现公公去世,留下一套房屋,需办理继承手续,婆婆和丈夫的兄妹均感念孔女士的孝心,希望将遗产留给孔女士继承,孔女士因此咨询公证处,自己作为丧偶儿媳,是否能顺利继承遗产。

按常规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孔女士的公公死亡后,孔女士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公证员将孔女士的婆婆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召集到公证处,详细了解情况。孔女士的婆婆说,儿子死后,媳妇孔女士尽心照顾二老,老伴的身后事也由她一手操办;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称,自己忙于小家庭,对父母少尽孝道,都是孔女士在承担照顾父母的重担。父亲走后,母亲依然是孔女士在赡养,切实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公证员核实情况后,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制定了办证方案,起草了《知情同意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所有法定继承人自愿签署后,公证处认可了孔女士作为丧偶儿媳所做的奉献,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明确了孔女士的合法继承权,并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使这一特殊登记顺利进行。 

拿到公证书时,孔女士一家人感动落泪,紧紧握住公证员的手连声道谢。目前,公公名下的房屋已登记在孔女士名下。

此次公证不仅是对“孝老爱亲”传统美德的肯定,更体现了京山市公证处“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始终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赡养老人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不仅确保了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的相关规定还保护了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帮助、扶助或供养;

二、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劳务,如吃穿起居的照顾和生病时的护理等;

三、赡养老人具有长期经、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