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张爷爷、张奶奶和王先生、王女士两对夫妇来到东阳市公证处,称因张爷爷、张奶奶二人未生育子女,老年生活无从保障,双方友好协商后提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何为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受理上述公证后,公证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公证员确认张爷爷、张奶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充分询问其真实意愿。另一方面,公证员审查了王先生、王女士的经济状况,确认其有足够的扶养能力。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还邀请了李先生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监督人。最终,遗赠人、扶养人、监督人共同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满意地离开了公证处。
在日益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遗赠扶养协议既能让鳏寡无依的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能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则能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在发生争议时发挥重要作用。
知识小课堂自然人死亡后,发生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按照遗嘱(遗嘱继承或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那么,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呢?在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效力,排除有抵触的遗嘱以及法定继承的适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