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前一小时公证,减少百小时诉讼!多子女家庭必看的“养老继承”规划指南

时间:2025-08-27 11:17:22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我处受理并公证了一起赡养协议,为预防家庭赡养纠纷,维系好亲情提供了鲜活样本。

被赡养人刘桂兰年事已高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女儿张丽照料母亲更为便利些,故平时照料老人的事多由女儿承担。刘桂兰的三个子女张明、张丽、张强平日关系融洽,经共同商议后,决定来到我处申请公证,以明确各方赡养责任及后续遗产处置事宜。

此案生动展现了公证制度在平衡家庭责任、维护亲情伦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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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 “预防基因”:

让孝善约定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签订的赡养协议详细约定了赡养责任的划分:协议明确约定,由女儿张丽承担母亲刘桂兰主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及相关经济支出,包括饮食、衣物购置、医疗护理等具体事务,其费用优先从刘桂兰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张丽自愿承担或垫付。

长子张明、次子张强则更多承担精神慰藉及扶助义务,需每月至少探望母亲一次,通过陪伴、聊天等方式给予精神关怀,并在刘桂兰名下财产及张丽承担费用仍不足以支付赡养需求时,按平均比例分担剩余费用。作为对张丽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回报,协议约定,待刘桂兰女士身故后,其名下遗留的一处不动产由张丽一人继承,张明、张强将自愿放弃对该不动产的继承权。

我处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就协议条款的法律意义向各方进行了充分释明,确保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最终为该协议出具了公证书。

这种预防性价值在实践中尤为显著。正如业内常说的 “提前一小时公证,减少百小时诉讼”,公证制度通过将矛盾化解在事前,大幅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

司法的价值导向:

不让尽孝者 “流汗又流泪”

与刘桂兰老人一家相反的,则是上海黄浦区的一则遗产纠纷。据报道,已故的陈阿婆生前拥有一处私房,膝下共有五名子女。二十余年前,陈阿婆因疾病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专人贴身照料。在尊重陈阿婆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五名子女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由幼子小伍全权负责母亲的日常起居照料,同时承担包括住院费、医药费以及后续丧葬事宜在内的全部费用;陈阿婆的退休工资则用于补贴家中另一名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子女;作为回报,陈阿婆名下的该私房在其去世后,由小伍独自继承,其他四名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

此后,小伍始终信守承诺,悉心照料母亲生活起居五年,直至母亲安详离世,期间不仅完成了日常照料工作,还全额承担了母亲的丧葬费用,切实履行了协议义务。

2019 年,这处私房被纳入当地征收动迁范围,动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却引发了小伍与兄长三明的纠纷。三明对当年五人签订的协议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协议无效,主张要与小伍平分此次动迁的全部补偿款。而其他三名兄弟姐妹则表示,当年因时间、经济条件等客观原因未能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认可小伍的付出与协议约定,支持小伍获得全额补偿款。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小伍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除兄长三明明确表示将参与诉讼外,其他三名子女因认可小伍的主张,均不愿与他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民事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此类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并驳回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 —— 法律既不纵容‘坐享其成’的投机心理,也绝不让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流汗又流泪’。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规划 “身后事”,而公证机构正是连接家庭伦理与司法裁判的关键纽带。通过对赡养协议、遗嘱等文书的公证,既保障了老年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为尽孝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预期,从制度层面鼓励了 “老有所养” 的善举。

通过公证程序,民事主体间订立的私文书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后获得公文书属性;基于公文书在证据效力上的法定优先性(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推定效力),能够显著减少当事人就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的争议,进而降低因确认协议内容所消耗的司法资源与成本。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遗产继承已不再是单纯的家庭事务,而是关系社会和谐的民生议题。公证不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更是社会治理的 “柔性基础设施”。它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将 “孝老爱亲” 的传统美德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规范,让每一份真诚的赡养承诺都能得到法律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