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公证员接到一位年轻女士的咨询电话,询问如何办理电子委托公证。这位年轻女士称,因为在医院治病,没法出来办公证,想了解一下能不能办理电子公证。这位女士,口齿清楚,表达顺畅,如果只是从电话沟通来看,一切都很正常。
听到当事人在医院这个信息,公证员连忙询问这位女士是否是当事人,是患的什么疾病?一听到公证员询问病情,这位女士就支支吾吾,没有明确答复,只说:“是我,不是什么大病,没问题的”。
执业经验告诉公证员可能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于是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现病历上写的病情是重大疾病,但刚刚通话那位女士的声音清楚洪亮,好像与病历上的病症并不匹配。后来在公证系统的记录中发现该女士在公证系统人脸识别环节反复多次尝试,仍一直处于不通过的状态。这些不同寻常的细节引起了公证员的重视。
公证员再次将人脸识别中录制的实体人像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比对,仔细辨别后发现操作人脸识别的根本就不是身份证上的人,不存在系统出错的情况,两个人长得非常像,不细看根本看不出来。
公证员马上意识到操作人不是提交身份证件的人,于是要求和当事人马上视频。视频打开后,出现在公证员眼前的是一个躺在病床上的人,根本不是和公证员通电话、操作脸识别、签名的人。病床上的人很憔悴,在视频过程中处于半昏睡状态,旁边的人一直试图喊醒她,这样状态下的她不可能完成电子公证平台上所有操作。那刚刚操作公证人脸识别、在电子公证文书上签名的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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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事人因为重病目前在医院接受治疗,急需出售房屋的钱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但目前她本人的精神状态根本无法自己配合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一直在医院照顾她的亲妹妹想代她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本人不能去办过户手续,需要办理公证委托,于是委托人的妹妹就用委托人的身份证及电话号码向公证员处申请了电子委托公证,并进入电子公证平台进行了操作。
了解到以上情况,公证员明确告知不出具该委托公证。
Q
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能办理委托公证?
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公证委托是违法行为。
A
公证员普法
委托公证是只能由委托人本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不能代理。委托人如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该是由其监护人申请公证。此案中妹妹并不是监护人,不具备合法代理权。
而且此案中妹妹使用姐姐的身份证及手机号,冒用姐姐的名义操作公证申请,已经构成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要件。
公证机构、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这是公证员们作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职责。
敲重点:骗取公证书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