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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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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赵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于两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婚后购买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朱先生的名下,现在赵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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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朱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无特殊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房产的1/2份额才是朱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朱先生的遗产继承公证,属于赵女士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误区二
继子女、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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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过世,但老何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据小何说,自己的母亲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再婚,继母吴阿姨也是二婚,还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小红。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老何不仅照顾小红的生活,还承担了教育等费用,直到她长大成年,继母吴阿姨在前几年去世了。小何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购买的,和小红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经外嫁好多年,这房子的继承人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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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解析
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其次,老何与吴阿姨再婚时,继子女小红未成年,后由继父抚养教育成年,并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红与老何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亦享有继承权。
误区三
七大姑八大姨为何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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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贤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小贤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爷爷于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于2020年去世,小贤以为爷爷奶奶都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但却被公证员告知他的大伯、二伯、姑姑都要到场。小贤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要牵扯那么多人。况且自己的二伯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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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解析
这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由于小贤的奶奶在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小贤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二伯已先于奶奶过世,那么本应由二伯继承的遗产由二伯的孩子代位继承。故小贤奶奶的其他两个子女以及二伯的孩子均应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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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