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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家庭幸福美满。随着女儿的长大,刘女士为了家庭,毅然放弃了稳定的工作,全心投入到家务和子女的抚养中。
然而长时间的居家生活,让刘女士逐渐对未来感到迷茫和不安。为了保障刘女士的基本生活,其父母出资在成都为她购买了一套房屋。
与此同时,张先生因工作不顺,逐渐染上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甚至沾染了赌博。面对丈夫的转变,刘女士深感失望与无助,一度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考虑到年幼的女儿,她在张先生的苦苦哀求下,选择了给婚姻一个机会。
为了约束张先生的行为,防止其因不良嗜好产生过多债务,影响家庭经济安全,刘女士决定与张先生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从经济上对双方进行一定的约束和保障。
公证过程
最初,双方拟定的协议仅涉及财产归属,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刘女士单独所有。但考虑到张先生可能因赌博产生债务,刘女士提出增加债务约定条款,明确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为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公证员在双方到场后,分别进行了单独询问。经核实,刘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张先生也承认自己存在不良嗜好。尽管如此,他表示,自己每月都会尽力为家庭提供生活费,履行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张先生对刘女士的担忧表示理解,并同意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以增强她的安全感。
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公证员根据双方意愿,拟定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经双方确认后,顺利签署了协议。
普法小知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不仅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项权利,更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各方权益的有效手段,让爱与责任在法律的护航下更加坚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