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事件
成都市某外企负责人曹先生急匆匆地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据其介绍,其公司某女员工以身患重病无法到公司工作为由长期请假,公司在此期间不间断地支付着女员工的工资及各项补贴。可是某天,他在浏览微信朋友圈的时候,却看到这名女员工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布的状态和照片全是她在世界各地旅游的情况,且状态中显示的发布地点也是在世界各地。由于她请假的各项手续都齐全,公司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女员工是骗假,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与女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公司目前无法直接解雇她。
二、公证全程
听完曹先生的介绍,公证员在经过仔细的研究后,为曹先生制定了“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服务方案,在该方案中,将由公证员对曹先生浏览微信朋友圈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过公证员的方案讲解,曹先生表示了同意,为防止证据灭失,公证员立即为其办理了该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最终,该公司凭借证据保全公证书通过法律程序成功地解雇了该名女员工,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专业解读
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刻,网络电子证据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受到了越来越多单位和个人的重视。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这意味着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网页信息等网络电子信息也可成为法定的证据。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证据的范围,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容易灭失的特征,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针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不言而喻。在需要固定电子证据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还将为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