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定继承权公证丨为遗产分割加上“安全锁”

时间:2025-11-06 14:45:03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前不久,刘奶奶(化名)的配偶陈爷爷(化名)在医院因病去世了。陈爷爷有一家与老王(化名)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其中陈爷爷占有70%的股份。该公司是在陈爷爷与刘奶奶婚内成立的,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爷爷的70%股份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他的个人遗产。陈爷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刘奶奶和陈爷爷系原配夫妻,两人只有陈先生(化名)一个儿子,陈爷爷生前无收养、送养、死亡、非婚生子女情况,陈爷爷的父母均先于陈爷爷去世了。这些年来,刘奶奶和陈爷爷一直和儿子陈先生住在一起,平时也是陈先生照顾他们。刘奶奶和儿子陈先生共同商量决定,陈爷爷遗留的股份由刘奶奶继承,陈先生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随后,刘奶奶和陈先生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向公证员说明了两人商量好的关于陈爷爷的遗产分配方案以及陈先生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员审查了刘奶奶及陈先生提供的材料,核实了陈爷爷的家庭情况,按照刘奶奶和陈先生的遗产分配方案办理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法定继承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法定继承权建立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一定身份关系基础之上。

(二)法定继承权存在的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属强行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变更。

(三)法定继承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事实出现;第二,没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存在;第三,无遗嘱继承。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上述案例中,陈爷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案例中,陈爷爷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此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刘奶奶和陈先生。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上述案例中,刘奶奶和陈先生属于协商分配遗产继承份额。

 

五、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五)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六)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愿意继承但不能亲自申办继承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且在法定期限内。

(七)继承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能力限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的资格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如涉及需要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二)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

(三)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5周岁,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四)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本文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第633页

2、《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3、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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