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股权转让遇难题,提存公证化风险

时间:2025-10-31 17:24:55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甲公司因发展需要,拟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由于甲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转让费用涉及“一对多”打款,经协商,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每一笔股权转让款均需按照股权转让进度实行分阶段、按比例付款。

但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且资金能严格按照协议中的履约进度分配至各股东账户,成为此次股权转让的难点。

经多方了解,乙公司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提出办理担保性提存公证申请,希望将拟收购的所有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由公证处对资金进行监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进度核实履约情况,待相应流程完成后,再将资金分批次、按比例转至各股东指定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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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公证员接到公证申请后,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考虑到此次提存公证涉及“一对多”打款、且需按履约情况分批付款等特殊场景,公证员与各方充分沟通后,根据实际交易需求为其拟定了定制化的《提存协议》,在协议中不仅明确了各环节领取提存款的条件,还充分考虑履约风险,明确提存款退回的具体情形,以促使各方更加安心地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和流程。

公证员说

此次担保性提存公证针对“股东人数多”“履约节点多”“一对多付款”等股权转让场景,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了公证解决方案,不仅成功化解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危机,推动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完成,也为类似复杂商事交易提供了可复制的风险解决方案,彰显了公证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化解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知识链接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分为清偿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两种。担保性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法条指引

1.《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2.《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