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安居梦的“公证守护”:聊聊居住权那些事儿

时间:2025-11-19 11:35:08  来源:深圳市盐田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最近小编受理了一个和居住权相关的遗嘱案件:

老王夫妻二人年岁渐高,在深圳拥有几套房产和其他财产,育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但是,女婿有婚外情,大儿子沉迷赌博,老王夫妻想趁着自己还能安排财产的时候,把财产提前分配好。他们想将房子留给小儿子,但是害怕女儿和大儿子老无所依,无房可住,所以特地来到盐田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在住房上给女儿和大儿子设立居住权。

公证员向当事人一一解释了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提醒:居住权一经设立,会对房产的后续交易产生影响;同时,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方可生效,最终是否设立居住权要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结果为准。当事人在清楚理解相关内容后,表示希望为女儿与大儿子设立居住权,并顺利办理了公证手续。

通过遗嘱来设立居住权,是一种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关照家人安居的柔性安排。它一方面保障了财产所有权人按自己意愿处分房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为特定家庭成员(如配偶、老年父母等)提供了稳定的居住保障,体现出财产传承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而选择公证介入,则能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可以确保遗嘱设立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更能增强文书的证明力。这种“遗嘱+居住权+公证”的模式,不仅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因房产引发的矛盾,更在保障居住权益的基础上,助力实现代际财富的有序传承,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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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具有以下特征:

1.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权。居住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居住权人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受到限制。居住权的主体受到限制,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同时,居住权的客体也受到限制,居住权只能在他人住宅上设立,且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

居住权的其他公证保障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只是公证服务中的一种情况。其实,公证在居住权设立中的应用要广泛得多。

1.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第367条为办理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在相关协议上加上设立居住权的条款,可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以对是否有偿、房屋能否出租作出个性化安排。

例如,企业为稳定核心团队,常会为员工提供住房。此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设居住权条款,明确设定权利期限与义务,这不仅是留住人才的有效方式,更是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双赢”之策。

2.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产或办理产权过户时,可通过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的方式保障自身居住权益。这一安排既能防范子女婚姻变动可能引发的子女居住风险,也为自身晚年生活提供了居住保障,实现了代际财产转移与居住安全的双重保护。

3.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公证

对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权益,使得婚姻存续期间减少矛盾;在离婚时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基本生存救济,或是先设立居住权直到另一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从而确保离婚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