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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如果有一天,我因伤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我希望医生能按照我事先写明的方式对我进行医疗救治;我更希望,由我最好的朋友来确保这一切得以实现。”近日,在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在公证员陈果的帮助下,王女士与其朋友共同办理了一份特殊的公证组合——“医疗预嘱”与“意定监护协议”。

医疗预嘱公证
“医疗预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意愿,依法对其预先明确的医疗照护意愿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法律活动。它固定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意愿说明书”,允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经公证的书面形式,明确自己在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是否接受心肺复苏、呼吸机维持、营养支持等生命支持治疗。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文书确保个人在丧失决策能力后,其医疗自主权仍能得到医疗机构及各方的充分尊重。
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民法典》规定,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进行法律确认的关键程序。它并非简单指定一位“生命守护人”,而是通过法定形式,赋予当事人自主选定的监护人(如亲友、伴侣或社会组织)以明确的法律身份和职责。经公证后,在被监护人未来因故失能时,其指定的监护人便可依法承担起执行医疗预嘱、管理财产、安排照护等全方位监护职责。其核心在于,通过公证这一严肃的法律程序,为失能者构建起一个合法、可靠且符合其本人意愿的监护关系,确保其人身、财产等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医疗预嘱”与“意定监护”的结合,实现了“意愿表达”与“权利执行”的无缝衔接。前者明确了“要什么、不要什么”,后者则确保了“有人能代表你去说、去做”,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未来生命尊严的完整法律保障。
医疗预嘱公证与意定监护公证,为失独家庭、空巢老人、丁克夫妻及不婚主义者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它通过法律途径,允许这些群体将监护人身份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亲友、邻居或社会组织,从而有效破解了他们在失能失智后面临的“老无所依、事无人决”的现实困境,为其晚年或失能后的生活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