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案例背景
常先生与安女士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声明无共同财产。数年后,常先生因公司经营需求,计划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拟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银行审核其婚姻状况及房产信息时,常先生提交了该份离婚协议。然而,银行方面指出,协议中并未明确指出该房产的归属权。常先生随即辩解,称协议中已注明无共同财产。但银行解释,无共同财产的声明并不等同于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无共同财产”这一表述外,诸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纠纷”或“无债务”等表述,也可能被视为财产分割不明确。若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或出售房产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存在此类模糊表述,相关审核部门可能会认为财产在离婚时并未得到明确分割,从而影响个人对财产的处置权。
针对此类情况,若离婚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前往公证处办理一份经过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公证处所办理的协议中,将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财产凭证,详细列明各项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房产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面积及归属权等。例如,若当事人提供房产证,公证处将明确记载房产的详细信息及其归属方。持有此类经过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个人在处置财产时将更为顺畅。
当然,若在离婚之初便能考虑到前往公证处办理此类协议,而非草率自行起草,或许能在未来有效减少因财产及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