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小知识丨声明公证解决家庭房产归属

时间:2025-12-11 14:45:19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小武(化名)的父母张先生(化名)、宋女士(化名)于两年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人婚内购买取得的一套房产赠与小武所有。

今年,张先生与宋女士复婚,上述房产至今未办理赠与过户登记,产权仍登记在张先生和宋女士名下。小武考虑到父母已复婚,打算不接受父母的房产赠与,并在高新公证处办理了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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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涉及其他法律

行为的声明公证?

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公证属于声明公证的一种。

声明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

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与声明的法律行为相关的证明;

(三)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小武为什么需要办理涉及

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公证?

本案例中小武办理声明公证的核心原因是: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放弃受赠权,恢复房产的法律确定性,防止未来纠纷。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已生效,小武虽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未过户),但享有受赠权利(要求父母过户)。父母复婚不等于自动取消原赠与约定,导致房产处于“名义上父母共有,实际上已赠与子女”的不确定状态,影响父母处分房产。

(二)公证能有效证明小武本人自愿放弃受赠权,终止赠与关系。使房产法律状态恢复为父母共有,便于他们重新安排财产。避免日后因赠与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债权人争议或继承纠纷。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参考文献:

1.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

2. 《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