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房产继承纠纷始终是家事争议的高发领域。尤其当“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两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行为并存时,房产归属往往成为亲属间博弈的核心。
01
公证赠与
公证赠与是公证处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法律程序,核心价值是排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强化证据效力。
一、法律规则(依据《民法典》)
1.诺成性与物权区分:
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公证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动产需过户登记、动产需交付才完成权利转移。
2. 任意撤销权受限:
《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财产权利转移前也不行);但法定撤销权仍可行使。
3. 法定撤销情形(《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公证与遗嘱冲突:
公证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再立公证遗嘱处分同一财产的,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公证赠与;若赠与未履行,受赠人可要求继承人协助过户。
二、办理流程与材料
1. 适用情形:
房产、车辆、股权等价值较高财产赠与,需固定意愿、防反悔、便于过户。
2. 管辖:
不动产赠与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其他财产可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3. 必备材料:
◦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赠与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
◦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明确赠与标的、是否附义务等)
◦共有财产需共有人同意证明;委托代办需授权委托书。
4. 办理步骤:
提交申请→公证员审查(身份、权属、意思表示)→制作笔录→出具公证书(通常3-7个工作日)。
02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由公证员审查并出具公证书的遗嘱形式,核心优势是证据力强、程序严谨,能大幅降低遗嘱无效与继承纠纷风险。以下为核心规则、办理流程与实务要点(依据《民法典》《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
一、核心法律要点
1.效力规则(《民法典》1142条):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公证赠与),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 生效时间:
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生前不直接处分财产。
3. 形式强制:
《民法典》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不得代理;需在公证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由公证员制作笔录并出具公证书。
4. 内容合法边界:
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二、办理流程与材料
1.管辖:
向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2. 必备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 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存单、股权证明等,共有财产需共有人同意或分割证明)
◦ 遗嘱草稿(明确继承人、遗产分配、遗嘱执行人等)
◦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如必要)
◦ 行动不便的,可申请公证员上门,需提前预约并准备视频见证条件。
3. 办理步骤
◦ 提交申请→公证员审查(身份、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财产合法性)→制作谈话笔录(遗嘱人签字确认)→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捺印→出具公证书(3-7个工作日)。
三、变更与撤销
1. 变更/撤销方式:
① 重新办理公证遗嘱;
② 订立后续有效遗嘱(自书、代书等均可)覆盖前遗嘱;
③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过户)。
2. 注意事项:
仅口头声明无效,需以法定形式作出并留存证据;原公证遗嘱的撤销,可向原公证处申请注销。
老陈系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之父。陈戊系陈丁之子。2014年2月,老陈与孙子陈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老陈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赠与陈戊,后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2015年2月,老陈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未获法院支持。2015年9月,老陈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去世后,系争房屋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老陈去世后,后人因房屋归属发生纠纷。2019年7月,陈戊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认为老陈与陈戊于2014年2月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老陈将系争房屋产权赠与陈戊,陈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因赠与人老陈已去世,陈戊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其法定继承人即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甲、陈乙、陈丙辩称,不同意陈戊的诉讼请求,认为虽然老陈与陈戊签订赠与合同,但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老陈名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关系尚未成立,系争房屋应该按照老陈2015年9月的遗嘱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结果与裁判思路】
案情脉络与争议焦点
• 2014.2:老陈与陈戊签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赠与系争房屋。
• 2015.2:老陈起诉撤销赠与,法院驳回,无证据证明法定撤销事由。
• 2015.9:老陈立公证遗嘱,指定房屋由陈甲、陈乙、陈丙继承。
• 老陈去世后,陈戊诉请确认产权并过户;三被告以未过户、赠与未成立、应按遗嘱继承抗辩。
• 核心争议: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效力冲突,未过户是否影响赠与效力。
管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老陈在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陈戊签订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又于2015年9月至上海市XX公证处立公证遗嘱将其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留给陈甲、陈乙、陈丙继承,该遗嘱能不能对抗老陈与陈戊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合同,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无偿转移财产的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该案中的赠与合同法律并未要求办理批准等手续,因此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同受赠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已生效。该赠与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本身效力没有争议,老陈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系争房屋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所以受赠人陈戊还不能拥有老陈的所有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原则,即“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合同生效与合同所指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与赠与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系争房屋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本案中的赠与合同生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方可依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老陈与陈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虽然陈甲等提出陈丁、陈戊对老陈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侵权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该案中并未出现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该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老陈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老陈虽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未获支持,又立公证遗嘱,在该种情形下,此后立公证遗嘱时赠与人对所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该遗嘱不能对抗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故判决陈戊可依赠与合同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03
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的核心区别
无特殊情形下,公证赠与优先于公证遗嘱。很多人误以为“同为公证文书,效力均等”,实则不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当二者就同一房产处分产生冲突时,在无法定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后续的公证遗嘱。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陈戊可依据赠与合同取得房屋产权,核心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公证赠与合同与公证遗嘱的法律属性存在本质差异:首先要明确这两种法律行为的生效逻辑与权利性质完全不同。
1.公证赠与合同:
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自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意并完成公证时即生效(诺成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需以房产过户为生效前提。合同生效后,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定义务。
2.公证遗嘱: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自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且遗嘱人在生前可随时变更或撤销。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生效以遗嘱人对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为前提,若处分的财产已因先前的法律行为丧失处分权,遗嘱相关条款则无法生效。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仅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不影响公证赠与合同的生效。这意味着,即便房产仍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受赠人已基于生效的赠与合同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
二、公证赠与合同具有“不可任意撤销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限制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公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经过审慎考虑后作出的决定,法律赋予其更强的稳定性,目的是维护合同严肃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案例中,老陈曾起诉要求撤销公证赠与合同但未获支持,说明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无撤销事由,老陈已丧失对房屋的任意处分权,后续立公证遗嘱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法对抗先前生效的赠与合同。
三、法定撤销情形是唯一例外
公证赠与合同并非绝对不可撤销,但若要否定其效力,需满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实务中务必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存在上述情形的一方,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仍应得到尊重,后续的公证遗嘱无法对抗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