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被网暴只能自己吃亏?公证帮你维权

时间:2026-01-29 14:42:50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小奇(化名)是某偶像饭圈小有名气的视频up主,凭借着一腔热爱,创作了不少优质作品,在饭圈也拥有一定话语权。年末将至,为各大平台偶像年度榜单前列位置、抢占年度荣誉,不同明星的粉丝们之间产生了激烈争吵。小奇作为饭圈关键人物带头维护,冲突过程中,另一名粉丝用户小月(网名)因个人不满,便对小奇开始了无休止的网暴行为:她不仅在微博、粉丝群内发布大量含侮辱、贬损性词汇的言论,恶意诋毁小奇的人品,造谣其“组织粉丝恶意刷票”“买水军用不正当手段打压对家”,还通过非法渠道扒出了小奇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将其与辱骂言论一并发布在各大平台。

这些因榜单投票纠纷引发的网暴内容在饭圈内快速传播,不少极端粉丝还跟风举报了小奇的账号。小奇的现实生活也受到干扰,屡次接到陌生骚扰电话,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乱,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隐私信息进一步扩散,同时防止网暴者删除、篡改言论导致证据灭失,小奇决定第一时间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为后续维权固定合法有效证据。

生活中,不少人可能也像小奇一样,在互联网上遭遇了辱骂、隐私被泄露的情况,面对看不见的敌人和极易删改的网络言论,如何有效固定证据,让维权有理可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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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截屏保存可以吗?

公证员说:自己截屏保存只能作为初步证据,存在明显局限性。网络言论具有易删除、易篡改、传播范围广的特点,自行截屏很难证明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对方可能在诉讼中辩称截图是你伪造或修改的,导致维权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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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有什么优势呢?

公证员说:经公证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优先效力,能够帮你在维权时占据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中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这都意味着,经过公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除此以外,公证机构采用专用设备操作、全程录像、双人办理等方式,可有效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与法律效力,不仅能固定“谁骂了你、骂了什么、传播多广”的侵权事实,还能保护你的隐私,从流程上杜绝隐私二次泄露,这是自行取证完全做不到的。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应当第一时间到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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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做什么?

公证员说:

首先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是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3、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4、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核心流程:申请受理——方案研判——现场取证——归档封存

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公证处审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案件,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结合您的需求,匹配合适的保全证据方案;由公证员和助理二人共同办理,使用清洁设备(事前排查缓存、篡改工具等干扰)登录平台核查、截屏,全程同步屏幕录像,记录每一步操作的时间节点;最后整理好保全材料作为公证书附件,封存归档,待诉讼时法院或者相关人员调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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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的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证员说:侵权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在互联网上被他人网暴网暴、泄露隐私信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情节较轻者,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侵权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辱骂、诽谤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手段特别恶劣、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形,侵权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将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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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利用公证保全证据,被网暴后还能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公证员说:大家可以结合情况,维权多步走:

1、第一时间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提交举报信息,要求删除侵权言论、屏蔽侵权账号,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

2、向公安机关报案,尤其是隐私泄露、辱骂情节恶劣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证据可以作为核心证据,支撑你所有的维权流程。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大家需要规范网络言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自身遭遇网络侵权,应及时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