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离婚后这份安置协议怎么办?

时间:2026-02-28 17:20:12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当事人事件

王大爷和李大妈原是夫妻,王大爷原户籍在外市,多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村的李大妈,二人相处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在李大妈的宅基地修建了房屋,婚后王大爷的户籍也迁移到了李大妈的户号内,成为了该村集体成员。

后来因基建项目需要,该村被纳入土地整理范围,二人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李大妈作为户主也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依据该区域安置补偿政策,王大爷和李大妈均为安置人员,享有安置分配的相关权益,李大妈作为户主与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协议,并代该家庭成员选了二套安置的房屋,其他住房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还未领取。

去年,王大爷和李大妈因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最终导致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当时安置的房屋还未领取,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对该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及安置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

今年5月李大妈作为户主选取了安置房屋,但王大爷不想要安置的房屋,经与李大妈多次协商后,决定将他的合同权益及产权份额都分割给李大妈,但李大妈要给王大爷资金补偿。李大妈担心把钱给了王大爷后对方反悔,王大爷也担心李大妈不足额支付补偿款;于是找到公证处,希望公证处能够帮助他们起草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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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公证员建议王大爷和李大妈办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公证,将二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依据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的产权份额及部分合同权益进行分割。

公证员指导王大爷和李大妈首先商议补偿款的范围和今后相关单位通知二人领取还未领取的住房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合同权益时,双方准备如何处理;并且告诉双方二人办理此“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证后,若将来的房屋初始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时,王大爷要履行过户到李大妈名下的义务,最后公证员建议双方要将此公证书送到街道办事处及拆迁部门备案。

公证员说

申请人需要解决的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安置的房屋还未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但原房屋为二人婚后修建共同所有,且原房屋因土地征收被拆,李大妈作为户主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已经明确记载了二人均为安置对象,都享有安置补偿权益,并今年已经依据该协议选取了二套安置的房屋;对于申请人之间存在相关安置协议项下合同权益及安置房屋的产权份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进行协商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