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当事人前来公证处咨询安置房相关业务时,往往手头仅持有的是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认书、缴款发票、物业合同等部分资料,并且这样的房子往往尚未办理或并未发放房产证,那这样的房子能办理公证吗?

01 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安置协议的签署人死亡的,安置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也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依据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前提是要对房产权属就死者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或析产以确定遗产范围。
02 可以办理遗嘱公证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对于生效后的安置协议,安置人已经享有了协议项下的相关财产性权益,其对于自身所享有的在协议项下的合法财产性权益通过提前留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进行安排是可以的。
03 不能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
不能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但可以办理开发商已交房房屋的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公证。
这主要是因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具备转移过户登记的可能性,公证处办理的房屋转让预约合同是对买卖关系的提前确定,旨在保障后期转让方在取得完整的转让权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通过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来最终实现合同目的。
04 不建议办理房屋产权的赠与合同公证, 但是可以办理安置协议项下财产性权益的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且不可任意撤销。因考虑到无法考证赠与方对于安置房产权是否享有合法、完整的产权,其次是未取得产权的安置房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故直接办理安置房产权赠与合同公证不妥。而对于合同项下财产性权益的赠与,须审查原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合法有效,则意味着财产性权益当事人可通过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分,另外考虑到安置协议项下的财产性权益具有可转移性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