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周某未婚声明公证案

时间:2021-06-28 09:17:53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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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当事人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户籍武汉,至今未婚,现拟向外地某金融机构贷款,该机构要求提供贷款人婚姻证明材料,虽然其户籍婚姻状况一栏显示未婚,但户籍登记时间较早,外地金融机构不敢采信,而且金融机构无法向民政部门核实其实际婚姻情况,故要求其办理公证以证明其未婚。

公证员在了解事情缘由后,告知当事人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行条件下当事人只能通过未婚声明公证的形式来办理其所想要的“未婚公证”。

当事人在与金融机构沟通后,同意办理未婚声明公证。

通过使用公证处与民政部门搭建的网络信息核查系统,公证员查询到当事人周某在湖北省内的确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但鉴于目前民政系统联网核查婚姻登记情况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故该结果不足以说明当事人在湖北省外无婚姻登记记录。

公证员又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核查全国民政信息,显示当事人婚姻信息为无,据此为当事人办理了未婚声明公证。

办理声明公证时,虽然公证员会告知当事人要对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公证处仍需对该声明的内容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声明的内容不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约定,更不能与事实相违背,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坚持程序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