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王爷爷和徐婆婆都是医生,共有一儿一女,可惜大儿子去世得早,留下孙女小静,从几岁时就是王爷爷和徐婆婆一手带大。然而小静长大工作后却很少来看望爷爷奶奶,只有逢年过节的时候象征性提点礼物来坐一会儿就走了。
王爷爷去世后,徐婆婆孤单一人,和女儿王红一起住了一段时间,因为相处不愉快,又搬回了原来的房子。
当年王爷爷的哥哥去世后留下一个侄儿王浩,王爷爷把王浩接过来住,供他上学,和自己的亲生儿女一样对待。王浩长大工作后常来看望王爷爷和徐婆婆,王爷爷去世后,王浩看到徐婆婆孤单一个人独居,来得更勤了,逢年过节还给买衣服送礼物,生病了陪着去医院,非常孝顺。
前年徐婆婆独自来到我们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她个人名下的一间价值百万的商铺遗留给王浩个人所有,并为避免其他法定继承人知晓,将遗嘱保管于本处。
今年徐婆婆也去世了,王浩拿着徐婆婆的死亡证明和老人在弥留之际给他的公证遗嘱复印件来到我处,想要调取老人的遗嘱公证书,并申办受遗赠公证。公证员告知王浩,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内容应依法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公布,于是王浩向本处档案室申请调出了保管的公证遗嘱后,委托本处分别通知徐婆婆的女儿王红、孙女小静按约定的时间共同来到本处现场开示宣读公证遗嘱。
三月二十八日,王红、小静、王浩按时到达本处,公证员引导他们在家庭会议室就座,先对他们进行了人像比对和人证核验,确认身份,然后将密封好的公证遗嘱向他们展示后当即郑重地拆封,宣读了遗嘱内容,并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王红和小静听到徐婆婆把铺面留给了王浩都很震惊,认为遗嘱一定是徐婆婆在王浩的哄骗或者胁迫下立的,并非徐婆婆的真实意愿。
王红说,父亲去世后,母亲是和她一起住的,也是她赡养的,母亲没道理绕过她,把遗产给外人。
小静也说,自己从小就是爷爷奶奶带大,是不折不扣的亲孙女,感情很好,而且长大后也经常回去看望爷爷奶奶,奶奶不可能不给她留遗产。
眼看三人就要开始吵架,公证员连忙安抚住三人的情绪,现场播放了老人生前立遗嘱时与公证员对话的影像资料。
在视频里,徐婆婆口齿清晰地和公证员对话交流,讲述了自己为什么要把商铺留给侄儿王浩的原因:我大儿子早就去世了,现在只有个女儿王红,她确实接我过去一起住了一段时间,但她脾气非常不好,经常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事情对我发脾气,有时候甚至破口大骂,和她住了多久,我就受了多少气,所以我最终还是搬回去一个人住了。而且我住的那套房子早就已经无偿过户给她了,论价值,比留给王浩的商铺值钱多了,她得到了这么多,应该不会有什么意见吧!
再来说说小静,她从小是我们老两口带大,可是从上了大学开始就没怎么回来过,只有要钱的时候才打电话。大学毕业了更是难得回来一次,我只能说她还需要学习怎样做人。
至于王浩,我们只是把他供到读完高中他就去当兵了,当兵回来后一直对我们很好,常来看望我们,不仅带礼物,还做家务。有病有痛的时候亲女儿不闻不问,反而是他跑得最快。我们对他的付出是最少的,但他给我们的回报是最多的。我的晚年全靠有了他,才不至于过得孤苦。我把商铺留给他谁还有意见?
看完了视频,王红和小静都羞愧地低下了头,沉默不语。公证员随即向她们询问是否还持有徐婆婆生前所立其他遗嘱,她们均称无其他遗嘱,确认该公证遗嘱为徐婆婆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
最终,王浩申请办理了受遗赠公证。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公证员的话本案中徐婆婆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去世后王浩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向本处申办受遗赠公证明示自愿接受遗赠财产,在本处组织下,公证员在本处专门设置的家庭会议室,在所有继承人的面前当场开示遗嘱,并向所有法定继承人及受益人宣读公布,具有庄重的仪式感。在继承人之间产生质疑和纠纷时,公证员以客观、专业、中立的身份对质疑问题予以一一答复,告知他们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他们享有的权利、法律救济方式,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减少诉讼,让立遗嘱人的遗愿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