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揭阳市三江公证处的办证窗口迎来一位“特殊”的当事人A女士,谓其特殊,不是相貌或身份特殊,是办证需求比较特殊—— 她说想把自己的一笔钱寄存在公证处。这诉求乍一听,工作人员也有些懵,不知道她具体要办理什么公证事项。经过仔细倾听A女士的“故事”,并与之详细交谈沟通后,公证员告诉A女士,提存公证可以帮助她实现这个“特殊”诉求。
什么是提存和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愁从何来?— A女士的“故事”
A女士与B先生曾是一对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于202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婚后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子的剩余房贷为双方唯一共同债务,并约定离婚后由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的房贷款;待房屋出售后,售房款由双方平分。
如今两年多过去了,仍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售房且各分一半售房款的计划似乎变得遥遥无期。经过再三考虑,A女士决定自己买下这个房子。于是与B先生协商,最终决定各自承担一半的房贷余额,结清全部贷款后,便一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全部产权转归A女士一人单独所有;同时由A女士向B先生支付二十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为此,二人还签订了《离婚后房产分割补充协议》。
然而,实际操作中,到底是B先生先配合A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还是A女士先将二十万元补偿款支付给B先生?二人对此相持不下,相互间也渐渐失去信任,先配合办理过户吧怕到时对方不给钱,先给钱的又怕对方拿了钱后不配合过户,于是谁也不愿意做先行付出的那一方。至此,事情陷入僵局,A女士是日日愁眉不展……而二人越是闹得不愉快,A女士就越想尽快把事情解决,好减少与B先生的接触。
正在A女士发愁之际,她听一个朋友说公证处似乎有相关的业务可以替她先保管钱,然后在一定条件下再帮忙把钱支付出去。于是就有了前面所说的办证窗口来了位“特殊”当事人的一幕。
何以解愁?— 公证提存
确定通过提存公证来帮助A女士解决难题后,公证员便开始仔细审查她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房产分割补充协议、房产证等,同时根据A女士提供的B先生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了B先生,了解他对申办提存公证的态度。在得到B先生的肯定回复后,公证员即着手为他们草拟《资金提存协议》,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办理提存的意愿及提存金额、资金存入及支出时间、条件等内容。
公证提存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协议双方在签订《资金提存协议》并申请提存公证后,由A女士先将上述二十万元补偿款存入公证处的提存专用银行账户,待房屋过户到A女士名下且领取到新的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成就后,再由公证处把补偿款划转至B先生在《资金提存协议》上预留的银行账户。整个流程结束后,双方“一方得房一方得钱”的愿望也就圆满达成了!最后离开公证处的时候,A女士还特别地感慨道:“借助公证提存,短短几个工作日的时间,就把困扰我两年多的愁结给彻底解开了!”
结语
本案中的故事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当事人借助公证提存的方式来解决令人头疼的履约难题,生动体现了公证提存作为最主要的法定提存实施方式在搭建中立履约担保、化解交易信任僵局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